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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30/2017-00010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新春乡
发布日期: 2017-08-03 文  号: 关 键 词:农村留守儿童
 
江油市新春乡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油市新春乡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 号)(绵 府发〔2017〕1 号)和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发〔2017〕12号)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 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 任,完善以政府主导、村组协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 2020 年,努力实现10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领导小组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推进。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 长:彭 友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缑丽君副乡长、乡武装部部长

  成 员:郭必发 乡纪委副书记、妇联主席

  何长勇 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晓林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周 春 梓江村主任

  肖令平 双星村主任

  陈生彪 红塔村主任

  李支树 三圣村主任

  唐龙富 柳松村主任

  王琼华 三星村主任

  徐 虹 佛牛村主任

  唐明友 景台村主任

  周 敏 明阳社区主任

  赵云兰梓江村妇干

  谌能清双星村妇干

  赵长菊红塔村妇干

  王海英三圣村妇干

  徐竹容三星村妇干

  宋丽君佛牛村妇干

  熊开菊景台村妇干

  肖鹊华明阳社区妇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社会事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何长勇同志兼任,负责处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日常事务。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 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 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法治教育,帮助留守儿童父母知晓管理、照顾、保护和教育子女等法定义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完善乡、村两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村主任为村第一责任人,村妇干为第二责任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完善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提高监护能力;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协调落实有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相关部门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关爱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关爱阵地建设。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并结合精准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四好村”创建等,努力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关爱保护工作队伍,由村妇干兼职儿童福利主任。着力推进“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等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项目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3.加强信息库建设。各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中,要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每季度的更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 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 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人民政府。强制报告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好台帐,妇干于每月计生例会将留守儿童情况进行统计更新。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激励问责。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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