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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27441317/2018-00001 主题分类:动态\ 发布机构:食药工质局
发布日期: 2018-01-02 文  号: 关 键 词: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证:四川省江油市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我局通过对上述企业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单位、个人证明,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未年报的信息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在江油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局的公告栏及消费质量报上发布了拟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并通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四川省江油市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四川省江油市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省江油市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
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